新乡医学院招生章程-普通本科,如今,职业教育已成为一种趋势。随着教育体制的改革,越来越多的初中毕业生愿意继续在职业大学学习或获得大学本科文凭。优学宝升学网老师今天给大家介绍一下新乡医学院招生章程-普通本科。以下是优学宝升学网对新乡医学院招生章程-普通本科问题的总结和整理。我们来看看(学校官网地址:http://www.youxb.net/)。
新乡医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精神,制定本章程,以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阳光工程”,认真做好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新乡医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新乡医学院”(国家标准代码10472),位于河南省新乡市,是河南省唯一一所独立建立的省级西医本科院校。
第三条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四条 学校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学校成立了招生委员会,设立了招生领导小组和招生执法监督领导小组,分别负责招生、监督检查。
第六条 新乡医学院教务处是组织实施招生的常设机构,负责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国际教育学院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招生。
第七条 招生执法监督领导小组负责“阳光高考”和招生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处理与高考招生相关的信访、投诉和投诉。考生投诉渠道:[email protected],电话:0373-3029443。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招生工作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严格按照教育部和河南省教育部批准的省、专业招生计划执行。
第九条 在实施平行志愿者备案的学生来源地区,同一分数的考生将根据考生的排名进行录取。考生排名方法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考生排名方法不明确的,考生按中文、数学、外语成绩录取。我校在内蒙古实施了“招生计划1:1范围内专业志愿者排队录取”的规则。
第十条 对于进入档案的考生,实行“专业志愿者清理”的录取规则。按照专业志愿者的顺序,从高到低录取。如果学校根据考生的第一个志愿者没有完成招生计划,则从考生的第二个志愿者从高到低录取,等等。当所有专业志愿者不被录取时,服从专业调整的考生将从高到低进行排名,并将录取调整到计划中未完成的专业。如果他们不服从专业调整,他们将被撤回。
第十一条 只招收英语外语考试语言的考生,没有额外的考试要求。
第十二条 国家和省(区、市)规定的加减分政策得到认可,加减分考生按实际备案成绩办理。
第十三条 为了调整在线学生的不平衡,减少退学人数,学校在教育部批准的招生规模内预留了不超过0.5%的招生计划,并按规定报教育部和河南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第十四条 预留计划的使用坚持“集体讨论、共同决策”的原则。在录取过程中,预留计划的使用数量按照“除体检有限或不同意专业调整外”的录取规则确定。
第十五条 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和国家有关规定,“学校不能录取”、“学校相关专业不能录取”、“不适合专业”疾病的考生,我校不予录取。
第十六条 录取结束后,学校将及时向社会公布录取结果,供考生查询。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文管专业学费3400元/生·,理工科专业学费3700元/生·,医学专业学费4500元/生·,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学费16000元/学生·。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审批标准和宿舍条件,住宿费为600~1000元/生·收取。
第五章 学生资助
第十九条 学校提供完善的学生资助制度,包括国家奖学金(8000元/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学生)·),国家助学金(平均3000元/学生)·)以及校园奖学金和其他补贴项目,同时为家庭困难的新生开辟“绿色渠道”,提供国家学生贷款、勤工俭学、学费减免等补贴项目。
第六章 入学资格审查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复查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欺诈、徇私舞弊骗取高考加分资格、录取资格或者冒名顶替录取的考生,取消录取资格。
第二十二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对新生进行复检。复试结果不符合录取专业规定的,可以转到《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允许的专业。如果所有专业都不允许学习,入学资格将被取消。
第二十三条 被我校录取的大一新生必须通过预审。因毕业、辍学等原因未能如期取得原大学毕业证书或未进行学术信息电子注册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我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招生。考生和家长不得轻信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的非法招生行为。以我校名义开展非法招生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基础。学校招生的要求和规定与本章程发生冲突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河南省教育厅批准后生效,解释权归新乡医学院所有。
联系单位:新乡医学院教务处
联系地址:金穗大道601号,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
邮政编码:453003
电话:0373-3029485 传真:0373-3029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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