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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招生章程-普通类本科

作者:【优学宝职校网】 时间:2023-01-21 来源:网络

武汉理工大学招生章程-普通本科,如今,职业教育已成为一种趋势。随着教育体制的改革,越来越多的初中毕业生愿意继续在职业大学学习或获得大学本科文凭。优学宝升学网老师今天给大家介绍一下武汉理工大学招生章程-普通本科。以下是优学宝升学网对武汉理工大学招生章程-普通本科问题的总结和整理。我们来看看(学校官网地址:http://www.youxb.net/)。

武汉理工大学招生章程-普通类本科

武汉理工大学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1)以及考试招生工作的其他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办学宗旨,进一步规范我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更好地落实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武汉理工大学(国标代码10497),英文译名:Wuh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洛狮路122号;有马房山校区、余家头校区和南湖校区。

第三条武汉理工大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的国有公立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国家首批“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国家“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大学,国家首批“双一流计划”建设大学,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博士后科研站。

第四条我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开放”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的道德、智力、身体、美丽和劳动,选择最好的,接受纪律检查监督部门、考生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我校普通本科招生的学生,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符合本专业毕业要求,颁发武汉理工大学毕业证书,并授予符合《武汉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的毕业生学士学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武汉理工大学成立由学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校友、中学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对学校招生工作进行民主管理和监督;成立由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组成的招生领导小组,落实教育部招生政策,执行党委和行政招生决议,研究制定学校招生规定,并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招生领导小组设招生办公室。

第七条招生办公室是我校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在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八条我校遵循国家相关招生政策,根据优化学生结构、促进区域平衡的原则,考虑省高考申请人数和省考生总比例、学生质量和就业因素,结合最近的招生计划,制定招生来源计划,并报教育部和省招生考试机构审批。

第九条在国家批准的招生规模内,我校按照教育部的规定预留少量计划,调整各省(区、市)统一考试在线考生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不得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计划的使用坚持质量第一、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投入省(自治区、直辖市),积极报考我校,优质学生集中。

第四章招生类型及录取原则

第十条我校普通本科招生对象:普通高考生(包括自主招生考生、国家专项计划考生、高校专项“励志计划”考生、艺术专业考生、高水平运动队、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定向生);外语学生;华侨、港澳台考生。

第十一条普通高考生(我校预录取的一级单招高水平运动员和外语学生除外)必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

第十二条根据教育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政策奖励积分,我校承认当地招生考试机构规定的有效奖励积分项目和评分,但最高奖励积分不得超过20分。我校在招生和安排专业时,以备案结果(包括政策奖励积分)为准。

第十三条在各省(区、市)指定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我校根据各省招生考试机构确认的考生成绩由高到低进行调整。按顺序自愿备案的批次,原则上调档比例控制在120%以内;根据平行自愿备案的批次,原则上调档比例控制在105%以内。通过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符合相关专业培训要求并服从专业调整的考生,原则上我校不退档。

第十四条按顺序自愿备案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不足的情况下,我校可以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并根据备案结果选择最佳录取。如果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仍然不足,将征集志愿者;根据平行志愿者备案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者;如果志愿者征集仍然不足,剩余计划将转移到其他学生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专业分配原则。申请我校并符合相关录取规则的考生,将按照考生的成绩和专业志愿者,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分配专业,没有专业水平差异。如果考生填写的志愿者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整者,根据考生的备案成绩在计划未满的专业范围内调整录取,否则将被退回。考生在填报志愿时未明确表示服从专业调整的,视为不服从专业调整。当备案成绩相同时,考生高考文化成绩总分(不含政策加分)高者优先分配专业;当高考文化成绩总分相同时,专业相关科目高者优先分配专业,专业相关科目为“数学”+文史类为“语文综合”+综合”;当专业相关科目成绩仍然相同时,将额外计划录取。

第十六条部分特殊省份的录取原则

“分数清”(即分数优先)录取规则在内蒙古自治区实施。

对于江苏省普通文理考生,我校要求AB及以上科目。对于取得自主招生资格的考生和取得高校专项计划录取资格的考生,选定科目的等级要求为BB及以上,其他类别的考生按照江苏省有关规定执行;进入档案后,考生的专业分配原则采用“先分后等级”的方法,高者优先分配专业。备案成绩相同时,理工科考生对高考文化成绩总分(不含政策加分)、数学、语文、外语单科成绩进行比较,文史考生对高考文化成绩总分(不含政策加分)、语文、外语、数学单科成绩进行比较;当总分和单科成绩相同时,比较选修科目中的最高水平,最高水平相同时,比较次高水平。

上海考生按照上海教育考试院规定的备案原则备案。专业组成绩相同的考生,在分配专业时,参照上海教育考试院同分备案规则执行。浙江省考生由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备案至专业。

第十七条部分特殊专业录取原则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航海技术和轮机工程两个专业安排提前录取。原则上,录取考生应达到学生所在省份的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填写航海专业志愿者。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合格学生不足时,可调整未完成的计划,招收其他地区同类专业的考生。

由于我校建筑专业对艺术基础有特殊要求,只招收有专业志愿者的考生。如果这类专业志愿者不足,他们将未能完成计划,并将其转移到其他地区招收类似专业的考生。建筑专业新生入学后两周内参加艺术考试,不合格者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我校车辆工程(中外合作办学)、金融(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分别为中英澳合作办学项目,只招收有该专业志愿者的考生。专业服从调整视为两个专业之间的服从调整。

我校生物技术(中外合作办学)、制药工程(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设在我校与法国艾克斯-马赛大学合作成立的武汉理工大学艾克斯马赛学院(属于教育部批准纳入计划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只招收有该专业志愿者的考生。专业服从调整视为两个专业之间的服从调整。

第十八条我校原则上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卫生部、交通运输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有关规定执行;航海技术、轮机工程,由于工作性质特殊,不适合女生参加考试,体检特殊要求如下:身高1.65米以上、无色盲(弱)、无复视、听力、嗅觉正常,四肢健全,双眼裸视能达到4.6(0.4)及以上,双眼矫正视力可达4.8(0.6)以上其他要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船员健康检查要求》(GB30035-)执行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我校对以前的学生和应届毕业生一视同仁,男女比例没有限制。由于工作性质,航海技术和轮机工程不适合女生报考。

第二十条英语专业仅限于英语考生,其他专业不限于考试外语,但原则上学生必须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由于航海技术和轮机工程专业的毕业生必须使用英语作为工作语言,建议非英语考生仔细填写。

第二十一条自主招生、高校专项“励志计划”、艺术专业、高水平运动队、外语推荐学生的录取原则,按照我校相关招生手册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录取。

第二十三条定向学生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和省级招生部门指定的录取线,由高到低自愿录取。根据国家规定,定向学生在入学前需要与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取消无故拒绝签订协议的学生的入学资格。定向学生毕业后必须服务于定向单位,否则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自主招生、高校专项“励志计划”和航海(航海技术、轮机工程)专业第一批招生控制分数线,实施高考综合改革和合并本科批次,根据相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机构确定相应的最低招生控制分数线。

第二十五条华侨、香港、澳门、台湾的考生可以参加中国高校联合招生办公室组织的文化考试,并按照规定录取。香港考生也可以通过中学文凭考试成绩免试录取,台湾考生也可以通过台湾大学入学考试学科能力考试成绩免试录取。具体按照我校相关招生手册的要求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必须缴纳学费、住宿费等杂费,具体收费标准经当地省级物价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新生入学后,我们学校将进行全面的审查。不符合要求的,我校将根据审查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两周未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我校建立了多元化的奖励和资助制度,如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俭学、困难补贴、学费减免等,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具体按照武汉理工大学学生奖励和助学金的相关评价办法实施。

第二十九条信息发布网站及联系方式

招生电话:027-87859017,8785839(传真),

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电话:027-87651423。

第三十条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者个人招生,除国家规定外不收取任何费用。以武汉理工大学名义开展非法招生宣传活动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我校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以本章程为准,我校过去关于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发生冲突。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由我校招生办公室解释。

以上是优学宝升学网(来源网站:http://www.youxb.net/)老师整理了武汉理工大学招生章程-普通本科及相关问题的答案。如果你还想了解职业学校和高中更多职业学校的招生、招生、学费、分数线等方面,你可以给老师发私信。最后,祝所有学生不辜负青春,锐意进取,未来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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