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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招生顺利进行,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向社会公布招生政策、规定和相关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学校招生的主要依据,适用于全日制普通书籍和大专招生。
第三条 本章程所称招生工作,是江西省发改委、江西省教育厅批准并正式发布的全日制普通书籍、专科招生计划。
第四条 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十开放”、“六禁止”、“三十禁止”禁令,实施“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开放透明、综合考核、综合评价、最佳录取”的原则,实施在线录取。
第五条 学校概况
1.学校全称:新余学院
2.国标代码:11508
3.主管部门:江西省教育厅
4.学校性质:省级公办普通高等院校:
5.办学类型:全日制统招普通本科
6.校址: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区阳光大道2666号 邮编:338004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制定招生政策,决定重大招生事宜。
第七条 招生领导小组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招生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八条 学校根据总体规划、学校条件、专业要求、学生和社会需求制定省(市、区)专业计划,经教育部门批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省(市、区)招生部门,由省(市、区)招生部门向考生公布,学校也通过学校招生网络、注册指南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招生计划以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九条 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在国家批准的招生规模内,学校预留计划的数量不得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计划主要安排在学生人数多、质量好的省(市、区)使用,调整各省学生的不平衡。预留计划用于推迟录取。在录取过程中,预留计划必须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 在录取过程中,学校可以根据各省(市、区)的申请人情况,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研究,报有关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适当调整跨省(市、区)的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收费标准按照江西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校认可各省(市、区)符合国家规定的加分、优惠、降分政策,按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备案成绩(含全国高考加分)备案,并按备案成绩录取和专业安排。
第十三条 普通专业录取规则:
严格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者”的规则,按照考生进档的顺序录取。不能满足所有专业志愿者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整,学校将根据分数调整到未记录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整的,退出。由于不符合专业录取条件而退出该专业所产生的缺口计划不顺延替补。在总分相同的情况下,文史按语文、外语、数学成绩进行比较,理工科按数学、外语、语文成绩进行比较;无论文理按数学、外语、语文成绩进行比较。
江苏省实行“先分后等级”录取规则;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者清理”录取规则;上海、浙江省录取办法按省(市)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体育专业录取规则:
认可省(市、区)体育专业统一考试(或联合考试)成绩,按专业统一考试(或联合考试)成绩由高到低录取;专业成绩相同的,按高考文化总分、数学、外语、汉语成绩进行比较。
第十五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本科水平:认可省(市、区)艺术专业统一考试(或联合考试)成绩,根据专业统一考试(或联合考试)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成绩相同的,按高考文化总分、汉语、外语、数学成绩进行比较。
大专水平:认可省(市、区)艺术专业统一考试(或联合考试)成绩,按高考文化总分由高到低录取;总分相同的,按专业、中文、外语、数学成绩进行比较。
第十六条 少数民族预科专业录取规则:
少数民族预科生按照教育部和学生所在省(市、区)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录取;预科阶段考试合格后,学校按照“分数优先、志愿者遵循”的规则,结合预科入学计划录取。
第十七条 除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考生外,其他专业对外语的要求不作规定。英语语种用于学校的公共外语教学。
第十八条 各专业录取男女比例要求不限,无附加试验要求。
第十九条 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对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检查。
第五章 录取与入学
第二十条 被学校录取的考生,经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学校招生办公室直接向考生发出录取通知书,并在学校招生信息网上公布。考生可登录我校招生信息网或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网站查询录取结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录取的新生应当凭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文件进行登记。在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无故未到学校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不予登记。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审查。经核实不符合录取条件的,不予注册;有欺诈或者重大违纪行为的,开除并注销学籍。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对其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复查后不能正常学习的,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法律、法规和制定的学生管理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并按照人才培训计划进行培训。符合毕业条件的,允许毕业,并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学校不断增加资金投入,采取“奖励、帮助、贷款、勤奋、补充、减少(免费)”等资助措施,建立学生学习“绿色渠道”,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确保无学生因经济困难(具体政策以学校公布为准)。
第六章 招生监督、咨询和信息发布
第二十六条学校招生工作由教育部、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纪律检查监督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监督,学校纪律检查监督部门监督并设立监督电话和电子邮件。
监督电话:0790-6666018
第二十七条 在招生咨询中,学校顾问的意见和建议仅作为考生填写志愿者的参考,不属于学校的录取承诺。
招生咨询电话:0790-666058、666531、66837、6666055(传真)。
第二十八条学校招生相关信息通过印制注册指南、新余学院招生信息网、教育部、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高招生信息平台等渠道统一发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学校过去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公布为准。本章程未完成的,以教育部、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为准。国家、省有关部门出台新政策的,以国家、省有关部门的最新政策为准。
第三十条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生效,由新余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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