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职业教育已成为重庆江南职业学校办学规定的一种趋势。随着教育体制的改革,越来越多的初中毕业生愿意继续在职业大学学习或获得大学本科文凭。今天,优学宝升学网的老师将介绍重庆江南职业学校办学规程的问题。以下是优学宝升学网对重庆江南职业学校办学规程的总结和整理。让我们看看(学校官方网站地址:http://www.youxb.net/)。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政策,规范学校管理,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指重庆江南职业学校是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依法举办的中等职业教育及其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主要培养中等技术人才。
第三条 重庆江南职业学校的学历一般为3。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十条 学校实行校长责任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党管党、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认真做好政治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分级管理,建立学校、办公室(室)、专业系(部)三级管理体系 。
第十三条 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校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十四条 校长要依靠党在学校的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在学校工作中的作用。
第十五条 除寒暑假和周末外,学校应严格按照《国旗法》的规定,在其余时间坚持升降国旗制度。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科学规范的教育教学运行体系,确保教育教学秩序的稳定和教学计划的实施。
第十七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开展群众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开展校务、党务、财务、教务、民主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档案法的规定做好档案建设工作,及时准确地记录档案资料,立卷归档,管理有序。
第十九条 教学区、实习训练区、体育区、生活区按照有利于管理、教育教学、安全的原则设置。
第三章 招生及学籍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春秋招生,招生按照《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采用班级教学制度,班级是学生的基本形式。原则上,教学班人数不超过45人。
第二十二条 学校学籍管理按照《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学生享有和履行国家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并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完成规定课程成绩合格的,应当向教育行政主管等有关部门报告,并颁发毕业证书、技术等级证书和相关结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完成规定课程成绩合格的,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毕业证书和技术等级证书。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表彰品学兼优的学生,批评教育犯错的学生,按照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少数犯错的学生。
第二十六条 每学期开学后,学校必须按照规定填写和归档中等职业教育相关表。学校应当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建立一级新生的学籍档案,学生不得无学籍。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全体学生要坚持因材施教,不断完善教育教学方法,充分发挥各类课程的整体功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十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制定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开展教学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校始终把德育放在学校工作的首位,狠抓落实,校长负责,全体员工参与,各部门密切合作,各学科相互渗透,着力培养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理想、道德文明习惯,让学生学会做人、生存、学习。
第三十条 学校不得组织或变相组织学生购买和使用任何形式的学习辅导材料、复习材料和文具。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不得随意停课。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由校长三天内决定,由校长办公会决定,报特区教育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学校在各班设立班主任,负责全面管理和指导班级工作。班主任要认真贯彻“以德育为首,以安全为基础,以‘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为主要内容,辅以法制教育”的工作要求班主任要充分了解和掌握全班学生的思想道德认识、行为习惯、性格特征、学业成绩等方面。并与各科教师和学生家长密切联系,协调配合,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活动。每学期末,班主任应根据学生的学习、思想操作和变化进行激励评论。
第三十三条 学校以积极教育为主,始终处处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不歧视、排斥贫困学生,不体罚、变相体罚学生。
第三十四条 学校根据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以各种形式评价教学质量。逐步建立综合评价教育质量的科学标准,不得以考试成绩安排班级、学生排名,作为衡量教学质量和评价教师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
第三十五条 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学校体育卫生法律法规,认真开展两课两操,确保学生每天有一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不断提高学生体质,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课外体育训练和竞赛,每学期至少举办一次全校学生运动会。
第三十六条 加强学生的劳动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热爱劳动人民、珍惜劳动成果、从事自我服务、家务、公益劳动和生产劳动的能力。
第三十七条 加强对学生课外活动的指导,注意联系家庭、社会和相关部门,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使学生的课外活动丰富多彩。
第三十八条 积极组织学生参与各种有益的社会活动,提高学生适应社会的能力。
第三十九条 校长是学校的行政负责人。校长、副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条件和工作要求,履行国家规定的职责。校长、副校长由区人民政府任命。学校中层干部由校长提名选举,校长办公室会议研究,学校党组织审查后任命,原则上竞争就业。
第四十条 学校教师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和工作条件,具有爱和奉献精神,关心和照顾学生,掌握教学专业知识和技能,遵守职业道德,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享受和履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实行全体员工聘用制度,科学管理教师。
第四十二条 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教育,重视教师的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定学习计划,积极为教师学习创造条件。教师应根据学校工作的需要,优先考虑在职、自学和教学科目。积极建立“双教师”教师队伍。
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师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书育人,耐心细致地做好学习困难学生的转化工作,帮助残疾学生。
第四十四条 学校教师必须注重自己的形象,做到文明的举止,端庄的外表,善良的态度,规范的语言。
第四十五条 学校教师必须自觉认真备课,认真上课,认真安排和批改作业,认真辅导,认真组织课外活动和考核。充分发挥教师在教学活动中的主导地位,全面落实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主要地位,全面提高课堂教学效率、教学能力和学生的学习能力。
第四十六条 教学规则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停课、调班、代课,不迟到,按时下课,严格等待制度。学校应建立健全考核、奖惩制度和业务考核档案,从道德、能力、勤奋、绩效等方面全面、科学考核教师等人员的工作,注重工作表现和成绩,并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奖惩。
第四十七条 学校其他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政治和专业素质,具体资格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章 卫生及安全
第四十八条 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学校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和完善学校卫生工作制度。学校设立了一个医务室。建立学生健康卡,并定期进行体检。
第四十九条 努力营造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校园环境,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健康习惯。积极预防传染病和常见病。
第五十条 重视学生的安全防护,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校舍、设施、设备符合安全要求。教育教学活动的安排符合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
第五十一条 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师生自救互救能力。组织学生参加文化体育活动、社会实践和劳动,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确保师生安全。
第五十二条 加强食品卫生管理,食堂场地、设备等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建立食堂工作人员定期体检制度。
第六章 校舍、设备及资金
第五十三条 学校资金由政府拨款和学校自筹资金解决。学校要多方筹集资金,加强学校硬件建设,改善办学条件。
第五十四条 学校必须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校舍、场地、设施、教学仪器、图书资料等。
第五十五条 校舍、场地等的使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其用途,不得擅自出租、转让校舍、场地。
第五十六条 从安全实用、勤俭学校和学校实际出发,制定校园建设总体规划,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做好校园绿化、美化和校园文化建设,创造良好的教育环境,定期维护校舍,保持坚固、实用、整洁、美观。危险房屋立即停止使用,并报主管部门。
第五十七条 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校舍和场地。
第五十八条 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娱乐体育器材、卫生设施的管理,建立健全制度,提高使用效率。
第五十九条 学校按照政府物价行政部门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
第六十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举办校办产业,组织师生从学校实际出发勤工俭学。
第六十一条 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资金预算和决算应提交员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接受上级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与附近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立联系机制,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学校工作,优化教育环境。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服务特区精神文明建设。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家长联系制度,积极联系学生家庭,利用家长学校指导,帮助家长创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让家长了解学校工作,帮助学校解决办学困难,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学校应当根据本章程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原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与本章程制度发生冲突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行政起草,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批准,由校长签字执行,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属于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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